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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操作技巧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2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1、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附加条件的,通知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也可以离职。 

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须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关于医疗期:(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实践中用人单位90%以上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纠纷的多发地带,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 

3、如何解雇严重违纪员工? 

1)解雇依据: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关于“严重违反”以及“重大损害”的标准问题: 

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中应当对这两个概念进行量化,比如,合同期内累计5次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视为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以利于解雇员工时有充分依据。双重劳动关系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忍受的事情,法律规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解雇,但是怎么样的算“严重影响”,这个难以操作,我们在解雇前还是先提出改正要求更保险,限令员工在三日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拒不提供的,予以解雇。 

3)程序要求: 

必须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败诉风险极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4)举证要求: 

司法实践中由于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俗的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所以在解雇严重违纪员工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如何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呢?因为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纪证据也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在该类纠纷中,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5)收集证据的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2)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3)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 

4、如何制作解雇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往往是由于解雇书制作原因造成,如何制作一份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应诉时更好的举证的解雇书?制作解雇书时有何技巧? 

1)关于用词:很多企业习惯用“开除”这词,建议大家今后不要使用该说法,而尽量用劳动法的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的方式,其对事实的认定、处理的程序要求都十分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如果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雇行为,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应当正确填写解雇书:解雇书的正确填写非常非常重要。一旦打起官司来,法院只会审查企业的解雇理由是否成立,与解雇理由无关的违纪事实法官一概不管,如果解雇理由不能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向员工支付相对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建议填写解雇理由的原则是“宜粗不宜细”。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8、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这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很大的突破。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别注意: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可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此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此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劳动合同期满并不终止,合同需顺延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如下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员工拒绝签收时企业如何应对,如何送达?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员工,否则,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不生效,但是,实践中很多情况是企业给员工出具书面通知时,员工却拒不签收,这时候很多企业束手无策,一方面法律要求企业必须证明已经书面送达员工,一方面是员工不签收,企业又没办法强迫员工签收,怎么办? 

应对方法一: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应对方法二:《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11、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1、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3、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6、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1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的计算封顶。 

13、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1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1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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