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时机:躯体残疾者,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者,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1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指致残受害人经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对其作护理依赖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重庆市司法实践中一般以32元/ 天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些滞后。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交通费,诉讼中未提供交通费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人民法院无权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
2、受害人提供了交通费正式票据的,但未释明乘坐交通工具(如打的)合理性理由以及就医地点、人数、次数无法核对的,且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
3、法院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应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为限,综合考虑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当地交通状况等诸多因素。
六、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把握的一般条件:1、构成伤残;2、有“加强营养”的遗嘱。
八、残疾赔偿金
1、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未影响其实际收入,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就高不就低原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评残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4、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以最高一个伤残等级为基数,每多一处伤残增加2%的比例计算赔偿费用,但增加总额不应超过10%。
5、城乡标准的适用: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费用标准: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标准确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更换周期: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践中配制机构往往只对更换周期提出意见,而赔偿期限需要法院作出裁量。残疾赔偿金以二十年计算,因此,在配制机构没有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提出意见时,可以比照残疾赔偿金(20年)计算赔偿期限,但应当结合案情考虑赔偿权利人的年龄。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支持,但最长不超过20年。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内)
1、主张条件及计算年限:
(1)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伤残;
(2)被扶养人系受害人(即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①、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主张该笔费用。计算至18周岁。
②、被扶养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