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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17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一般规定 

1、提供服务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即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建筑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同时,工程造价还与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工程质量有密切联系。为明确律师办理建设工程造价法律事务的内容、程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旨在为本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造价法律事务作参考。 

2、适用范围 

律师在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或阶段性服务中涉及工程造价事宜的法律服务,可参考适用本指南。 

律师在办理工程造价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时,也可参考本指南。 

3、工程造价含义 

工程造价系根据国家定额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它由工程成本价(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组成。通常情况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均由成本、税金、利润构成。 

二、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涉及工程造价的法律事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项目技术论证、经济评价、总投资估算、投资效益与投资风险等内容。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部分的重要组成内容。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编制主体的合法性 

1)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律师就工程造价部分应注重审查其编制依据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 

2)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的,律师对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着重审查如下内容: 

①咨询单位及咨询人员的资质和资格;②咨询文件涉及工程造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定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与要求。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投资规模、投资渠道、投资主体,按不同程序、不同级别、不同权限,经相应的审批部门批准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主要报送审批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2)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3)国务院或国务院发展改革规划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三、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法律事务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设计方案、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材料、设备的选品选型等均与工程造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设计的不同阶段即初步设计(扩充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应的构成工程造价的“两算”即概算和预算。律师针对不同的两个设计阶段指导当事人审查相对应工程造价的“两算”。 

1、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查: 

1)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的资质资格;(2)初步设计涉及工程造价的技术措施方案的经济性、实用性;(3)所设计的建筑物外观、结构、功能的经济合理性;(4)选用的设备、设施与房屋结构的相称性、合理性;(5)概算编制的依据及其合法性;(6)概算与投资估算的衔接与吻合及差异的调整。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审查(除前述概算审查外) 

1)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等其他功能的前提下,是否符合经济、实用的原则; 

2)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 

3)预算与概算、投资估算的衔接或一致性,若有超概算或估算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调整的方法。特别是国家财政投资的项目需要追加投资资金的应按审批程序管辖范围及时申请报批,或修正设计方案,以缩小建设规模,减少工程量及工程造价。 

四、施工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事务 
招投标活动是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市场竞争,公平、公正挑选承包人及承揽工程的交易活动。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发包工程是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措施。律师在招投标过程中,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招投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标底、商务标、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
1、对招标文件标底的审查 
1)标底编制的依据及其合法性,标底不得低于成本价;(2)施工图预算组的三要素:工程量计算规则,单价组成依据(定额价、市场价、中准价),费率适用标准及合理性;(3)投标价的下浮率幅度,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测定。
2、对投标文件中商务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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