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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6)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9690 次浏览 | 分享到:

 

2)与第三人利益相关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本身是不限制以股权出质作为担保的,但如果转让设定担保的股权,对受让人来说十分不利,因为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受让人对股权担保情况的了解也是十分重要的。 

3)完整性股权瑕疵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事实上股权已经不再完整,比如,表决权与利润分配权、知情权等相分离,归由不同人享有,就容易将使股权转让存在障碍,这些权利本身就可能存在争议,对受让人而言是一种瑕疵。 

 以,关于股权瑕疵的问题,一方面要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另一方面可以在转让合同中要求出让方书面保证承诺:“对其出资之股权应享有完全、排他的权 利,不存在任何违法股东义务的责任,对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第三者权利,该股权的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否则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等 等。 

  

69.债权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就是公司的资本。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但是,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后,就必然会降低注册资本,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问题,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事先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对财务业绩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防止公司在资金不充足或财务状况恶化时仍采取回购行为。 

  

70.公司债权让与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一、中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规定了可让与债权的范围、债权让与的效力、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等,这些制度构成了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因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阻碍了债权让与的顺利进行。 

   (一)债权缺乏可识别性影响了债权让与的安全 

   在 债权让与中,保障受让人能够安全地取得债权是债权一让与制度的首要问题。受让债权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具有如受让人所预期的法律内容是影响受让人安全地位 的关键因素。民法上的普通债权,原则上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可产生,法律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口头形式时,债权是否存在和债权的内容是 “很难看到”的。即使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仅仅表明债权的发生和记载债权的内容,而不能说明债权是否消灭。对受让人而言,存在受让“已经消灭的债 权”的风险。[1](P7) 

   除债权是否存在难以确认外,对债权的限制也是影响受让人安全的重要因素。我国合同法第83条 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为法定抵销权,既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也不需要公示,作为合同之外的受让人无法知道抵销权的存在,受让人 面临着不能或不能全部取得受让债权的风险。有学者认为,善意受让人在债务人向其主张抵销权之前,得知受让债权负有抵销权的,有权行使撤销权;在债务人向其 主张抵销权之后,对其所受损失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求偿权。[2](P.273)本文认为,撤销权和求偿权毕竟是事后救济措施,在受让人支付债权让与合同的价金后,如果让与人丧失了清偿能力,受让人不得不承担求偿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二)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阻碍了债权流通 

   我国合同法第82条 规定了债务人的抗辩权,具体而言:凡是以阻止或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行使的事由,只要是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前业已存在的,不论其在实体法或诉讼法 上的抗辩,都可以对抗受让人;不论债权让与之时受让人是否知道它们的存在,债务人可以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均可以对受让人主张。[3](P.48) 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使受让人面临着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特别是每当债权让与一次,债务人对前债权人(让与人)所能行使的抗辩都能向新债权人(受让人)行 使,债权让与次数愈多,新债权人就愈加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立法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进行了限制,即债务人仅能以接到让与通知时可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对抗受让 人,但这种限制不足以保障债权让与的安全性。[4](P. 709)在受让人的安全无法获得保障的前提下,任何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不可能愿意受让债权,债权流通将无从谈起。 

   (三)欠缺有效的公示方式导致债权双重让与的难题 

  现 行的债权让与并不像物权变动那样进行公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让与人将同一债权分别让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双重让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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