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而且所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批露规范,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炒作,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63.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在优先购买权的取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同等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优先权的取得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下的含义包括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不能做狭隘的理解。如果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低于第三人,就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优先购买权丧失中的法律风险。优 先购买权的丧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对不同取得方式的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不同的放弃条件和方式。(1)明示放弃中的法律风险。在普通外部转让中,放弃优 先购买权需要明确表示,否则就有权继续主张优先购买权。(2)默示放弃中的法律风险。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时,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不行 使的,视为放弃。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的,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64.公司股权转让时债务承担中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 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3)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 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 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 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 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 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65.公司股权转让时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出让方不仅需要于交割日前办理完毕相应股权变更手续,还要为实际的股权行使创造条件, 如原董事辞职。因此,确定合理的交割日期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十分必要。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交付转让价金和出让方交割股权的具体日期 或者明确的期限,分期交付的,应当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数额以及股权交付的具体日期。
在股权转让中,通常都有这样的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 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交割阶段和期 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割或无法交割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