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文章列表
更多

企业股改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7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21.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为理顺关联关系有必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22.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有哪些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为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然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23.什么是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它主要包括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内容。

24.企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5.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需要接受资产评估的资产有哪些?
改制时应当根据企业改制的方案确定资产评估范围,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26.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应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
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7.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评估?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土地资产的使用单位或持有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聘请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需要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作为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定价基础。

28.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处置:
第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改制前的企业已经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将土地作价以国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
第二、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改制前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由上市公司与原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上市公司实际占用土地。
第四、授权经营。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9.国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于国有资产折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应注意:一、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二、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三、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30.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可以低价折股吗?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0%。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免费法律咨询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