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改制用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第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应当能够控制;
第三、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9.企业改制组建拟上市公司时,可以将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予以保留或另行转让吗?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无形资产与拟投入上市公司的经营性业务有关联,就应将这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同时投入拟上市公司。
10.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发起人的身份以经营性业务和资产共同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第二、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l1.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在独立经营方面应当满足哪些具体要求?
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以及财务独立几个方面。
12.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性的要求?
资产独立完整主要是要求:(1)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2)与经营业务有关联的商标、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进入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3)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并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或确定的收费方式。
13.如何理解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要求?
人员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2)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3)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帐独立管理。
14.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机构独立的要求?
机构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2)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3)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15.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财务独立的要求?
财务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算;(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帐户;(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得以任何形式战胜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或履行缴纳义务;(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其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16.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可以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吗?
不行。企业改制中应特别注意避免同业竞争情况的发行,因为同业竞争会导致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冲突,不利于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7.企业如何去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呢?
同业竞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可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
18.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同业竞争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解决途径有多种:第一、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第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第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第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19.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
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1)控股股东;(2)其他股东;(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