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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改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7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股改

 

1.什么是股份制改组?
股份制改组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组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企业的股份制改组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股份制改组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如改制目标是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则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诸多法律规定。

3.将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在业务竞争力上和内部治理、外部竞争的的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从业务、治理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

4.企业改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步骤?
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
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第三、开展改组工作。这是改组方案的实施阶段。如果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的,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发起人出资。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主要工作为初步审议公司筹备情况及公司章程草案,并确定创立大会时间,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
第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第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阶段,主要工作为: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5.企业改制方案主要由哪些内容组成?
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一般而言,改制方案由以下几块内容组成:
(一)业务重组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二)人员重组方案。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三)资产重组方案。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四)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五)股东简况。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六)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

6.企业改制成拟上市的股份公司时,企业原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怎么处理?
应当予以剥离,不能作为出资进入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7.企业改制时,可以以企业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吗?
不能。拟发行上市的公司改组应当遵循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因此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将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发起人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8.企业改制用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第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应当能够控制;
第三、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9.企业改制组建拟上市公司时,可以将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予以保留或另行转让吗?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无形资产与拟投入上市公司的经营性业务有关联,就应将这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同时投入拟上市公司。

10.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发起人的身份以经营性业务和资产共同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第二、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l1.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在独立经营方面应当满足哪些具体要求?
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包括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以及财务独立几个方面。

12.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性的要求?
资产独立完整主要是要求:(1)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2)与经营业务有关联的商标、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进入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3)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并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或确定的收费方式。

13.如何理解上市公司人员独立的要求?
人员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2)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3)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帐独立管理。

14.如何理解上市公司机构独立的要求?
机构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2)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3)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15.如何理解上市公司财务独立的要求?
财务独立主要是要求:(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算;(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帐户;(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得以任何形式战胜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或履行缴纳义务;(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订合同;(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其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16.企业改制成拟上市公司时,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可以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吗?
不行。企业改制中应特别注意避免同业竞争情况的发行,因为同业竞争会导致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的利益冲突,不利于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7.企业如何去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呢?
同业竞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可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

18.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同业竞争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解决途径有多种:第一、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第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第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第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19.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
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1)控股股东;(2)其他股东;(3)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4)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5)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6)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7)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8)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20.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21.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为理顺关联关系有必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22.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有哪些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为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然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23.什么是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它主要包括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内容。

24.企业应当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5.国有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需要接受资产评估的资产有哪些?
改制时应当根据企业改制的方案确定资产评估范围,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26.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应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
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7.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评估?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土地资产的使用单位或持有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聘请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需要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作为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定价基础。

28.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处置:
第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改制前的企业已经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将土地作价以国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
第二、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改制前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由上市公司与原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上市公司实际占用土地。
第四、授权经营。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9.国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于国有资产折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应注意:一、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二、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三、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30.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可以低价折股吗?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0%。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31.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它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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