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81317188
023-81318199
本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当选为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第五届理......
2020-08-13
一项易被忽略的费用----生活津贴
即: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
1、法律依据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生活津贴的计算期间
应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计算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3、生活津贴是给予未能上班的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故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如到其他单位上班,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期间的生活津贴的,一般不予支持。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