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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易被忽略的费用----生活津贴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7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项易被忽略的费用----生活津贴

即: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 

1、法律依据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生活津贴的计算期间 

应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计算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3、生活津贴是给予未能上班的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故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如到其他单位上班,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期间的生活津贴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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