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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否“双赔”?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60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否双赔

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即既是工伤又涉及第三方赔偿责任,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一方面属于工伤,另一方面又涉及第三方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计算与支付呢?对此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省(市)的具体做法存在不一致。 

就重庆市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也即是说:医疗费不能双赔,首先应由第三方进行民事赔偿,然后再将民事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相比较,如果民事赔偿低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则不足(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双赔,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而无论工伤职工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 

1、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双赔),但医疗费用除外。 

2、如果选择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医疗费用除外。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 

3、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时,应选择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作为医疗费用的数额,在获得工伤医疗费用后,可以请求第三人补足。 

4、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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