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而没有告知实验性质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12)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医院内感染的。
5.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6.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有适应症、是否具有三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五、诉讼
(一)起诉
起诉时,患方一般选择侵权之诉。对于能够确定的损失费用先行主张,同时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鉴定,待鉴定结论确定后,再行增加诉讼请求。
(二)举证责任
患方应证明:存在医疗关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所涉经济赔偿范围及数额等,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一般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证明存在医疗关系一般通过挂号单、交费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
过错证明方式及证明标准:
1、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事实十分清楚,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以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患方申请司法鉴定。
医方一般会审核医患关系是否存在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医患关系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住院病历、封存材料等由医院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诊疗资料。
(三)鉴定前的证据交换、质证
进行司法鉴定前,法庭一般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患方应注意:
1、如果病历已经封存,应当核对封存袋封面是否系原始封存状态;
2、核对之前复印的病历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有无复印件中不能体现出的笔墨颜色不一致,事后添加等痕迹;
3、要求复印之前医方未予复印的病历部分。如需复印内容较多,认为无法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的,可以提出庭后补交书面质证意见。
4、质证后对于重要病历的异议,可请求法庭对异议部分的病历进行认证。
法院委托鉴定前,根据案情提出相应请求,如:
1、应当确定合法、真实、有效的材料,作为鉴定的检材范围;
2、重要证据缺失或系伪造,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影响鉴定客观、公正进行的;
3、案件事实具有特殊性,需要法院在委托事项中专门注明的。
(三)司法鉴定
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程序,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可能涉及的鉴定种类较多,如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文书鉴定等。
1、鉴定机构的选择
实践中,一般是先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抓阄”确定,或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2、鉴定受理后的程序
(1)提交鉴定陈述书
①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对诊疗过程进行描述;
②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等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进行陈述,陈述时注意抓住与损害后果有关的主要矛盾;
③根据陈述意见,整理一份内容简单、概括性强的争议要点。
(2)鉴定专家的构成及抽取
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如鉴定机构对重要的争议要点所需的专家未考虑,律师可提出建议;
当事医院、患者的诊疗医院、与当事医院或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医院或医生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提出回避申请。
(3)鉴定会的召开
①患方陈述诊疗过程;
②患方依据事实和规范陈述诊疗过错;
③医方提出答辩;
④专家提问。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应注意尊重事实和医学规范,有理有节,并避免发生冲突。
3、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控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避免因鉴定结论的不统一造成案件多次审理、久审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