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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8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疗纠纷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一、抢救患者,必要时报警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首先应当抢救患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第一。 

如发生严重后果比如死亡,应尽快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可封存现场实物、提取证据等。 

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体可冻存延至7日。 

二、保护现场、封存实物、复印病历、记录证人 

保护好现场,以防现场实物被医护人员取走,证据毁损灭失。 

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如注射用具、残存药液等。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全部予以复制,由医方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诉讼中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文检鉴定。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注意记录下同室病友的姓名、电话号码、居住地等,以便以后获取其证言。 

三、协商不成,尽快起诉 

索赔金额不大的,可委派几名代表与医方谈判索赔(重庆市规定不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如超过1万元,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若协商不成,建议尽快起诉。诉讼时效为1年。不要向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老子99%会为儿子说话,不会为你患者说话的。 

不建议采取过激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患方过激行为通常有 

1、占据诊疗及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或太平间、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等; 

2、阻碍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等; 

3、抢夺、损毁设施、设备、病历档案等。 

四、诉讼索赔 

(一)过错责任分析 

医疗诉讼有一个基本司法原则,即是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3、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1、医务人员违反告知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未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医方的单方行医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 

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即对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所必须掌握的信息,是否足以使其作出正当合理的判断。因此,决定是否向患者说明某一特定医疗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即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患者的拒绝或者放弃;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合理自由裁量行为。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此为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即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达到的医疗水准。 

“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理解? 

①、医疗水准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客观条件及其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根据其实施医疗行为时所处的特定地域的医疗水准来认定。 

②、医疗水准与医务人员资质。在认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时,专科医师和全科医师一般应当以不同的医疗水准为基准。另外医疗机构的资质也有很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医疗水准。 

3、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 

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一般通过鉴定确认。如医疗器械植入体内无法鉴定,可查明如下事实:1、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2、被告(医疗机构或销售者、生产者)能否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原告原因造成的,如不能举证证明,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另外,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 

1)医方未形成医疗合同; 

2)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具有医疗过失,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规; 

3)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免责事由。 

医方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且医方无过错;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聘请律师代理 

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全面审查和代理诉讼,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准案件主要矛盾,确立索赔重点及思路。(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1.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2.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而没有告知实验性质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12)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医院内感染的。 

5.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6.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有适应症、是否具有三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五、诉讼 

(一)起诉 

起诉时,患方一般选择侵权之诉。对于能够确定的损失费用先行主张,同时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鉴定,待鉴定结论确定后,再行增加诉讼请求。 

(二)举证责任 

患方应证明:存在医疗关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所涉经济赔偿范围及数额等,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一般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证明存在医疗关系一般通过挂号单、交费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 

过错证明方式及证明标准: 

1、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事实十分清楚,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以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患方申请司法鉴定。 

医方一般会审核医患关系是否存在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医患关系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住院病历、封存材料等由医院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诊疗资料。 

(三)鉴定前的证据交换、质证 

进行司法鉴定前,法庭一般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患方应注意: 

1、如果病历已经封存,应当核对封存袋封面是否系原始封存状态; 

2、核对之前复印的病历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有无复印件中不能体现出的笔墨颜色不一致,事后添加等痕迹; 

3、要求复印之前医方未予复印的病历部分。如需复印内容较多,认为无法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的,可以提出庭后补交书面质证意见。 

4、质证后对于重要病历的异议,可请求法庭对异议部分的病历进行认证。 

法院委托鉴定前,根据案情提出相应请求,如: 

1、应当确定合法、真实、有效的材料,作为鉴定的检材范围; 

2、重要证据缺失或系伪造,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影响鉴定客观、公正进行的; 

3、案件事实具有特殊性,需要法院在委托事项中专门注明的。 

(三)司法鉴定 

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程序,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可能涉及的鉴定种类较多,如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文书鉴定等。 

1、鉴定机构的选择

实践中,一般是先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抓阄”确定,或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2、鉴定受理后的程序 

1)提交鉴定陈述书 

①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对诊疗过程进行描述; 

②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等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进行陈述,陈述时注意抓住与损害后果有关的主要矛盾; 

③根据陈述意见,整理一份内容简单、概括性强的争议要点。 

2)鉴定专家的构成及抽取 

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如鉴定机构对重要的争议要点所需的专家未考虑,律师可提出建议; 

当事医院、患者的诊疗医院、与当事医院或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医院或医生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提出回避申请。 

3)鉴定会的召开 

①患方陈述诊疗过程; 

②患方依据事实和规范陈述诊疗过错; 

③医方提出答辩; 

④专家提问。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应注意尊重事实和医学规范,有理有节,并避免发生冲突。 

3、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控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避免因鉴定结论的不统一造成案件多次审理、久审不决。 

4、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

不能提供病史资料的;

病史资料不全,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的;

主要病史资料不真实,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

法院认为无法鉴定的。

六、质证鉴定意见书 

包括但不限于:

1、鉴定书依据的检材(主要是病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专家组成);

3、鉴定认定的诊疗事实是否与本案病历资料是否相矛盾;

4、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诊疗常规、护理规范等;

5、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在法庭辩论中,应综合本案的客观证据,结合医学科学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对鉴定意见书发表针对性意见。

七、有关赔偿项目及费用(具体可参见本网“交通事故索赔攻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前重庆市的标准为32元/天。

4、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

6、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

7、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可主张。

12、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3、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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