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
①不能提供病史资料的;
②病史资料不全,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的;
③主要病史资料不真实,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
④法院认为无法鉴定的。
六、质证鉴定意见书
包括但不限于:
1、鉴定书依据的检材(主要是病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专家组成);
3、鉴定认定的诊疗事实是否与本案病历资料是否相矛盾;
4、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诊疗常规、护理规范等;
5、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在法庭辩论中,应综合本案的客观证据,结合医学科学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对鉴定意见书发表针对性意见。
七、有关赔偿项目及费用(具体可参见本网“交通事故索赔攻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前重庆市的标准为32元/天。
4、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
6、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
7、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可主张。
12、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3、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