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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8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3、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 

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一般通过鉴定确认。如医疗器械植入体内无法鉴定,可查明如下事实:1、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2、被告(医疗机构或销售者、生产者)能否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原告原因造成的,如不能举证证明,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另外,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 

1)医方未形成医疗合同; 

2)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具有医疗过失,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规; 

3)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免责事由。 

医方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且医方无过错;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聘请律师代理 

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全面审查和代理诉讼,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准案件主要矛盾,确立索赔重点及思路。(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1.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2.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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