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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当选为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第五届理......
2020-08-13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徐××,10岁
代理律师:本所金生平律师
被告:谢××、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公司
代理律师:何××,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主、次责任。被告谢××(车主)应承担9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横过公路时有一定过错,其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10%。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其父母于2009年3月在镇街上租赁房屋居住二年以上,且以打工收入维持生活,符合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规定。确认原告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为553335.5元。
据此,近日该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残疾赔偿金等120000元;由被告谢××赔偿原告徐××390001.95元。
委托人对金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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