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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当选为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第五届理......
2020-08-13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告:罗××等五人
代理律师: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超市有限公司、重庆××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分公司
代理律师:本所金生平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对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吴××(死者)在该超市购物时被其员工碰到受伤,被告的员工存在过错,员工是侵权人。因员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吴××受伤,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吴××死亡原因为全身情况差、肺部感染重、颅内情况差、长期意识差、后期家属放弃一切治疗致全身多器官衰竭,故吴××受伤只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因吴××受伤后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67759.21元已由被告支付157429.91元,被告承担责任比例已达58.80﹪,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近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罗××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对金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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