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强制执行房屋过户
原告:张×
代理律师:本所金生平律师
被告:肖×
简要案情: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肖×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3.5㎡),并登记在肖×名下。后肖×以虚假的单身证明,用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数十万元。2010年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张×所有。离婚之后,因该房尚欠银行贷款并设有抵押,故不能过户到张×名下,登记产权人仍为肖×。后肖×拖欠银行债务,甚至联系不上。导致张×无法实现自己对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张×遂委托金律师进行办理。
金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以下办理思路:
1、起诉肖×,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归张×所有”进行确权。同时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保全,以防止肖×转移(出售)该房屋;
2、诉讼过程中,与银行接洽,促进银行向肖×清欠,以便最终解除该房屋所设置的抵押;
3、确权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户,过户到张×名下。
在与银行接洽过程中,银行提出建议:由张×代为还款,还款后解押,解押后可办理过户。金律师不同意此方案,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张×的利益。
后,被告肖×起了私心:其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购房人部分款项。肖×一次性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但因该房屋已被我方申请法院保全,肖×与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购房人起诉肖×,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尔后,我方的确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户。在执行过程中,我方通过张×、肖×及银行,获得了相关解押手续,解除了该房屋所设置的抵押。解押之后,就顺理成章地办理了过户,将该房屋过户到了委托人张×的名下。
委托人对金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