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应作出逮捕决定,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逮捕未羁押罪犯并交付监狱执行。执行逮捕,法院应派有关人员协助。
(二)、宣告缓刑的,法院应立即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负责考察的公安机关。
十六、脱逃罪犯在社会上犯罪案件的管辖
脱逃罪犯在社会上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监狱协助;罪犯被抓获回监狱后监狱发现的,有监狱侦查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协助。
十七、服刑罪犯漏罪案件的管辖
服刑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有漏罪,公安机关发现的,由犯罪地或漏罪的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监狱协助;监狱发现的,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材料移交罪犯原审地或服刑地的检察院处理。
十八、一审中发现漏罪的处理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有漏罪的,由检察院补充起诉。
十九、监狱在追捕脱逃罪犯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时,发现他人有窝藏、包庇脱逃罪犯或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处理
监狱在追捕脱逃罪犯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时,发现他人有窝藏、包庇脱逃罪犯或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函告监狱是否决定立案侦查,并及时将侦查结果函告监狱。
监狱未在一个月内收到公安机关是否决定立案的回函,或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提出建议,提请检察院依法监督。
二十、换押制度
为使看守所能准确掌握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诉讼环节,杜绝换押送达不及时和“人为超期羁押”的情况发生,换押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收接单位应及时办理换押手续。案件移送单位在案件移送后,应及时将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换押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看守所备案。
(二)、市级政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远郊县(市)看守所的,可采取电话、传真或者书面等形式通知看守所换押。
(三)、换押证由移送单位交接收单位填写第二联后,移送单位及时将换押证第二联、第三联送达看守所。
会议还决定,下一年的重庆市公、检、法、司、安第三次“五长”联席会议由重庆市公安局筹备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