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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8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证明标准是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备受关注而且众说纷纭的一个问题,也是司法证明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认识和做法的一个问题。不过,人们在讨论证明标准的问题时,往往忽视了另外一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实际上,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证明标准的研究对象是证明活动,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的研究对象是证据,是司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根据和尺度。就具体的诉讼活动来说,研究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比研究证明标准具有更加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不仅对法官的认证活动很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控辩双方的取证、举证、质证活动也很有指导意义。 

一、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的概念 
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目前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经常混用和替用的两个概念。但是从诉讼过程和审查证据的需要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采纳的核心是,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能否获准进入诉讼程序;采信的关键是,即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 
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有所不同。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审查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因此,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续。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换言之,被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也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的作用是确定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即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被采纳。后者的功能是明确判决对证据可信度和证明力的要求,即什么样的证据足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认识过程的初始准入终局裁判来说,采信标准应该高于采纳标准。但是从诉讼过程的职能分工来说,二者的制定依据又不完全相同。制定证据的采纳标准,主要依据一个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而制定证据的采信标准,则主要依据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和司法证明的原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证据采纳标准也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宽泛,凡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都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则比较具体详细,不仅有从正面规定的采纳规则,还有从反面规定的采纳规则,即证据排除规则。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采纳标准比较宽松,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采纳标准比较严格。 
在英美证据法中,证据采纳标准问题被概括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亦可称为证据的适格性Competency of Evidence)。一个证据具备了可采性,就是说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了法律规定的采纳标准,法官应该在审判中采纳之。所谓证据的适格性,也是指某个证据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 
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中,证据的采纳标准并不完全相同;而针对不同种类的证据,采纳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采纳标准就有所不同;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不同种类的证据的采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不过,证据的采纳标准中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内容,即一般采纳标准。按照证据法的原理,它应该包括采纳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当然,针对各种具体的证据,法律还应该规定具体的采纳标准,如被告人供述的采纳标准、鉴定结论的采纳标准等。 
如果说人们在制定证据的采纳标准时,既要考虑认识活动的规律,又要考虑法律的价值取向,那么,人们在确立证据的采信标准时,则主要考虑认识活动和证明活动的原理与规律,如关于认识真理性的原理和关于证明充分性的原理等。在此,证据的采信标准与证明标准有密切关系。证据的采信标准是案件中证明标准的基础,二者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二者的认识对象和角度有所不同。采信标准的认识对象是证据,其衡量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明标准的认识对象是案件事实,其衡量的是证明的程度。 
综上所述,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是不同层面上的标准,符合采纳标准的证据不一定都能够满足采信标准的要求,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满足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另外,二者又是从不完全相同的角度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符合采信标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符合采纳标准,例如,具备了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能满足合法性标准的要求。当然,由于采纳在前,采信在后,所以实际上不会出现已经采信却不能采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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