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时,律师应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
首次会见时,应首先表明“我是你亲属×××为你请的律师,我叫×××,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征询其是否同意委托。其同意委托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其不同意委托的,应将该情况及原因予以记录,交其签字确认,与委托人办理解除委托合同的手续。
二、会见时,应详细询问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应详细询问其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
2、嫌疑人/被告人是妇女的,应询问其是否怀孕,以及在刑事诉讼期间是否有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
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让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
三、会见时,应向其了解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四、会见时,应向其告知自首的法律意义。
在确认其是否有自首行为时,律师应逐项询问其是否有以下行为:
1、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
2、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
3、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4、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5、是否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6、是否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7、是否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8、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9、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事实。
对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又翻供的,律师应向其讲明,在一审判决前再次如实供述的,法院仍会认定其有自首行为。
五、会见时,应向其告知立功的法律意义。
律师应向嫌疑人/被告人讲明立功的程序,以及立功的确认需要一定时间,并告知尽早立功的重要性。
为了确认其是否有立功行为,律师应逐项询问其是否有下列行为:
1、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2、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3、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
4、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5、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六、会见时,应向其告知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或赔偿。
在没有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律师应当询问其是否愿意赔偿。
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赔偿并希望近亲属代为赔偿的,律师应当予以记录,并让其签字确认。
七、会见时,应当向其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
对于没有退赃的,律师应告知其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退赃。
八、会见时,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应当予以记录,交其签字确认。
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九、律师发现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宜羁押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十、会见的主要步骤:
1、确认委托
征询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并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其表示不同意,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2、了解案情
(1)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怎样参与所嫌犯罪;
(3)听取辩解:如其承认有罪,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情节;如其认为无罪,让其陈述无罪辩解;
(4)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6)其他有关情况。
3、提供法律咨询,讲解所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自首、立功等规定。
4、讲解开庭程序
特别是庭审中其对起诉书提出异议的事宜,和三方(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发问的事宜。告之要认真对待庭审、认真回答三方的提问;对其不利的问题,要想清楚后再作答。
5、发问
律师准备在庭审中发问哪些问题,会见时可模拟发问,听其如何回答(不能将想要得到的答案告诉之)。
可向其讲明:庭审中律师问某问题是想让法庭查清什么事实、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让其作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