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81317188
023-8131819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20-07-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否“双赔”?
一项易被忽略的费用----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与侵权竞合,应如何处理?
工伤索赔,本所专业资深律师全程为您维权!
工伤事故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工伤赔偿中的续医费问题
5-10级伤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一、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
2、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提供的;
3、证言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4、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
5、书面证言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
6、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7、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规定获取的;
8、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9、违反回避规定获取的;
10、制作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11、询问人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1、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2、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3、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
4、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
5、未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6、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7、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