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81317188
023-81318199
辩护律师如何质证书证物证
2020-07-16
辩护律师如何阅卷
辩护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出庭注意事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操作技巧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操作技巧
试用期操作技巧
聘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概览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有哪些?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技巧
劳动合同条款与效力操作技巧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操作技巧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操作技巧
规章制度操作技巧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
重庆五中院人赔案件会议纪要2007
重庆市2012201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市2014-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计算......
重庆高院关于人赔案件指导意见2007
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概览
一、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
2、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提供的;
3、证言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4、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
5、书面证言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
6、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7、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规定获取的;
8、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9、违反回避规定获取的;
10、制作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11、询问人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1、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2、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3、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
4、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
5、未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6、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7、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