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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4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一般规定 

1、提供服务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律师承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服务质量,依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供本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参考。 

2、适用范围 

律师为不同的当事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非诉讼服务、承办质量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可参考本章。 

二、为建设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发包阶段 

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为确保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在招标文件和有关工程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除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约定建设单位特别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以及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约定标准的处理方式与违约责任。对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费用或增加的费用以及如何支付应作具体约定,如采用固定价格计价方式,要明确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相应费用是否已包括在固定价格范围内。 

2、勘察阶段 

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律师应帮助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在委托勘察合同中具体约定勘察单位的责任,尤其是违约责任。按《建筑法》第56条规定,勘察单位必须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如违约影响工程质量应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设计阶段 

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且工程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4、施工阶段 

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已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5、竣工验收阶段 

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之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建设单位在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之前需要使用的,律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醒建设单位因此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应提示建设单位,可采取的对策包括可签订部分验收协议或项目验收协议,以规避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建设单位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将得不到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除外。 

6、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在质量通过验收后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 

三、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为勘察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提示勘察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2、为设计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提示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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