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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代理经验总结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9860 次浏览 | 分享到:

 

30、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其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建设单位在取得违约金赔偿后,即可认定为已获得赔偿,再以当地租金标准主张赔偿金,不应支持 

在存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时候,建设单位提出再依据租金标准计算损失,认为约定的损失施工单位给其造成的损失,由于租金标准既与约定不符,又无法律依据,故该项请求不能成立。如果施工单位既赔偿约定的违约金,又赔偿依据租金计算出来的损失,就会导致违约金重复计算,加重施工单位的责任,因此建设单位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1、诉讼时效上,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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