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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2020-07-16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
行政机关具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权
工程居间介绍费是否合法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房产纠纷诉讼证据概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处理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
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时,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
离 婚 那 些 事
婚姻纠纷期间,如何调查对方隐匿的财产?
婚姻家事案件诉讼证据概览
婚姻法中的“分居”
婚后的下岗费、买断工龄款、征地安置费和补偿费的分割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具体地说,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①、工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设计图纸的有关要求,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是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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