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案例列表
更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6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