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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5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对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而减少的,自然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述情况为例,如果采取增资方式,由王某增资300万元,其所占股权的比例仍为50%,其中增资中的200万元部分在会计上应确认公司资本公积,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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