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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7)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2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71.公司投融资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公司在从事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时,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程序性问题,程序的问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二是行政审批程序,三是进行投资行为必须经过其他程序问。任何一个程序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投资行为的无效或违法。 

  

7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借款人、出资人资质方面的风险? 

这方面风险除涉及现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缺失,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手续,从而无法符合银行的申请条件等。 

1、法律文件缺失有一些是权利凭证的缺失以至从根本上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一旦一些权利凭证缺失或者能够证明权利的既授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会导致无法查证或者无法确立这项权利的归属。 

2、我国规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有些公司没有履行也会造成无法贷款。 

3当借款期,或者借款申请的时间跨了年检的年度例如某公司4月份贷款,6月份应该年检贷款期到第二年的4月份到期,这个期间就要求由律师和银行的客服经理督促其进行必要的年检否则会带来金融风险。 

4、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金融风险。 

  

7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质物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1、质物(商标或者专利)没有取得国家商标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包括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过期失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取得贷款。 

2、质物的权属不清。首先质物必须是借款人或者出资人的否则它的权属问题可能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问题。可能导致发放贷款以后由于权属问题借款人、出资人或者相关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也可能直接造成借款人不还款。 

3、质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提前终止或者被申请宣告无效等法律风险。按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可以在任何时候被申请宣告无效,因此这种法律风险不是质物本身的瑕疵而是一种继发性。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范,从而保证借款的安全。 

  

7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行政管理体制导致的风险? 

1、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稳定性。公众对专利或者商标权属有争议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构提出,一经核审,就有可能推翻原来的权属状态。这样就使知识产权的权属处在一个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质权人以及相关受益人的权利。 

2、 知识产权质押要进行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法定行政部门。由于现在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商标局没有联网. 如果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变化,但没有到国家专利局或者工商局做相应权利人的变更,有个别企业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3、公示。商标质押后应该如何公示7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众很难通过一些便捷的方法查询。这样就使商标的质物权属在审查上有一定的难度。 

4、相关信息的披露。知识产权的权利上存在的有些权力限制信息,有关行政部门并不主动向公众披露。公众无法通过便捷的方式查询。 

5、自由裁量。国家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质物,要将与质物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如何评判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观性太强导致商标局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加大了质物审查的难度。 

  

75.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人的风险? 

由于浮动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抵押财产处于动态变化中,《物 

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及抵押财产相应监督权,我国浮动 

抵押之设定采书面成立加登记对抗之形式。 

但抵押财产的范围并不要求详细列明,比如以全部动产财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动产抵押的,可以写“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各方面信息,由其进行登记,方便当事人,也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依据浮动抵押之法理,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在登记时只需注明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抵押,即只对抵押动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且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设定人以合理价格卖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自动脱离抵押标的物,买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加入抵押标的物,由此导致的抵押标的物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需办理抵押标的物变更登记。这使得抵押权人无法掌握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不利于抵押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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