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普通合伙人由投资子公司担任比自然人担任更为适宜。
比如在上市公司恒生电子员工持股平台中,恒生电子全资子公司云晖投资担任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中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管理;恒生电子及公司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不参与实业经营,其普通合伙人并非以管理投资基金作为主营业务,不同于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
在设立持股平台、起草合伙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内容安排,避免被认定为投资基金,持股平台和普通合伙人无需办理登记备案。
3、合伙协议的内容直接约束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
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为保障员工利益,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普通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三、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设立地点问题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设立地点法律问题主要是从持股平台税收筹划角度出发,以地方政府税收政策为依据,提出持股平台设立并非理所应当设立在公司住所地,另有其他路径可循。 考虑到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一般不进行实业投资,持股平台税收缴纳方面一定程度上可参照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制股份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员工持股由于注册地不同,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适用地方标准也不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股权投资基金,竞相出台名目繁多、力度较大的越权减免税政策。
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累进税率。部分地方政府鼓励股权投资文件规定将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北京、湖北、新疆等。另外有部分地方政府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获得的投资收益设立不同税目及税收标准。前者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重庆市、长沙市、济南市等;后者获得的收益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针对西部地区出台了较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很多走出去的企业会选择香港作为持股平台,主要原因是香港税制简单,无资本利得税,对境外利润不收税。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可以将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
四、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设立时间问题
从投融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间直接影响持股平台能否参与到企业增发。 2015年11月2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二)》”)。《定向发行(二)》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按照股转公司此项规定,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是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无法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转系统的定向增发。
不过,股转公司指出,《定向发行(二)》仅适用于挂牌后公司的定向发行。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挂牌前参与公司的增资,目前并不受此等限制,仍然可以继续实施。
因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为日后参与挂牌公司在股转系统的定向增发,应在公司挂牌前设立,在公司挂牌前参与公司的增资。
需要注意的是,将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在公司挂牌前,仅为暂时之计。股转公司反馈意见表示,为避免影响公司的股权清晰要求,加强对持股平台监管。从整体监管趋势上,未来全面限制持股平台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将为常态。股转公司同年12月17日发文宣布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五、有限合伙人退出法律问题
目前员工持股平台中有限合伙人作为持股个人投资退出有三种方式:
转让财产份额、退伙结算、解散清算。
其中,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是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解散清算是持股个人实现投资退出较少运用的途径。在这里论述有限合伙人退出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合伙协议中区分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同、是否有过错等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退出渠道。
1、转让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