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有罪证明”(absolute proof of guilt),即可以排除包括无理怀疑在内的一切怀疑的证明。这是刑事诉讼一般不必达到的证明标准。也有人认为,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达到该标准。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不易区别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所以笔者建议把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规定为五个级别: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是“合理犯罪嫌疑”;逮捕的证明标准是“确有证据证明”;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是“优势概率的证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明确证据的证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这些标准是衡量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已知证据的证明程度的客观依据。但是,由于刑事案件中侦查和起诉的最终目标是有罪判决,所以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在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时也应该努力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与此相关,笔者认为在不同种类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例如,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可以是略低的“明确证据的证明”;在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则应该是更高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