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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9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只要树有毒,果实就一定有毒,就都不能食用。这是一种严格形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纵观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属于区别对待说,即有些情况下要排除,有些情况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赋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都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笔者在此就不一一细述了。 
三、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 
(一)真实性标准 
1.规则: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解释:证据的真实性是采信证据的基本标准之一。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据用作定案根据的必经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换言之,在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中,如果经过审查发现某个证据不具备真实性,那么审判人员就不能采信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里所说的证据确实,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就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案件中证据,审判人员应当逐一审查其是否真实可靠。当然,就审查方法而言,单个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也要通过与其他证据的互相印证作出综合评断。 
(二)充分性标准 
1.规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根据。 
2.解释:证据的充分性也是采信证据的标准之一。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不仅要具有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要具有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证据确实,而且要证据充分。所谓证据充分,即证据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从理论上讲,证据充分,可以是就单个证据而言的,也可以是就案件中的一组证据或全部证据而言的。就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来说,证据是否充分,是指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就整个案件来说,证据是否充分,则是指案件中全部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由此可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主要是对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分析与评断。由于采信证据是为证明案件事实服务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一些说明。 
(三)证明标准 
1.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法官才可以判决被告人有罪。 
2.解释:如前所述,证据的采信标准是案件中证明标准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标准是确实充分;而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这里所说的排除合理怀疑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就每个证据而言,其证明内容中有没有值得怀疑之处;第二,就整个案件的证据组合而言,其证明的结论中有没有值得怀疑之处。前者主要是对证据真实性的怀疑;后者主要是对证据充分性的怀疑。当然,这里所说的怀疑都是合理怀疑,是有根据的怀疑,是符合逻辑的怀疑。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仅最后的判决需要有明确的证明标准,在立案侦查、审批逮捕、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等阶段,也都应该有相应的证明标准。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例如,美国有学者把证明标准分为七个级别:第一个也是最低的级别是无意义证明no significant proof),即没有事实依据的猜疑,适用于不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活动;第二个级别是合理根据reasonable basis),即嫌疑人确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适用于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在街头阻留排查嫌疑人;第三个级别是盖然性理由Probable cause),即嫌疑人具有实施犯罪的实质可能性,适用于逮捕决定;第四个级别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即基于全部已知证据,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大于其没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适用于交付预审等决定;第五个级别是表见证据prima facie case),即仅根据公诉方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相信被告人有罪,适用于提起公诉的决定;第六个级别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根据所有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相信被告人有罪,适用于有罪判决的决定;第七个也是最高级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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