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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质证言词证据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6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 

2、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提供的; 

3、证言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4、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 

5、书面证言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 

6、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7、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规定获取的; 

8、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9、违反回避规定获取的; 

10、制作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11、询问人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1、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 

2、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 

3、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 

4、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 

5、未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 

6、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7、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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