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邓×
被告:重庆××百货有限公司、南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本所金生平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在重庆××百货有限公司商场购买了由被告南昌××食品有限公司出品、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宝”幼儿固体饮料,该产品在其包装上宣称:“经常食用“××宝”类的食品,能够预防宝宝上火、厌食”。原告认为该宣传是吹牛骗人的,普通食品根本就不具备其所宣传的功能,除非是药品,要不就是该产品在其食品配方里面添加了药材,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里面不得添加药材,被告不敢在配料表中标明,就是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原告请求退还购货款49元并一倍赔偿49元共计98元,请求赔偿误工费12315元。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涉案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原告也没有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不存在损害事实;因不存在“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
2、原告请求退还购货款、一倍赔偿金、赔偿误工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3、该产品配料中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食药两用)的物质即山楂、麦芽、莲子、金银花、菊花、淡竹叶、茯苓、鸡内金,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包装及标签所标明事项,也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4、该产品配料均属于天然草本植物,按照传统可食药两用,配料本身具有一定的清火、开胃作用。故被告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该产品的生产、进货及销售等环节,均为合法,不存在违法生产或违法销售的情形。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委托人对金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