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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0)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5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25、关于刑期折抵问题 
近年来,在押罪犯因公安派出所留置审查等时间未折抵刑期的申诉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研第16号批复的精神,不论是以监视居住留置审查,还是以隔离审查行政看管等名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管起来,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看管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只要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看管的时间即可予以折抵刑期。办案机关移送案卷时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刑拘逮捕以外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有专门的说明材料,以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被告人刑期的折抵。
26、关于减刑、假释裁定的问题 
全市监狱在罪犯中全面推行“以分记奖、以奖记功、以功减刑”的考核办法。监狱拟报、法院审理罪犯的减刑可适当减少减刑幅度,扩大减刑面(原则上控制在25﹪左右),并适当增加对未成年犯罪减刑的比例。凡被市监狱管理局列为重要罪犯管理的犯人,减刑时除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以外,监狱应报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呈报法院。监狱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罪犯名单时,应在研究审查前7至10天通报检察机关驻狱检察院(室)。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日以内”,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原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7、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管辖问题 
对《刑法》第二编第一章规定以外的直接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是交叉的,由两家协商解决;对管辖有争议的,谁先受理谁管辖。
28、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发通[1997]046号《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1998]23号文件规定,规范管理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的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交所在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说明或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在收到法院指定辩护的通知书后3日内,应当指派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接受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得拒绝辩护。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尤其要注意保护二审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9、关于借卷问题 
因工作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借用刑事、治安、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案卷。会议特别强调,出借方要严格手续,借入方要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借用人民法院终审尚未归档的案卷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承办人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借用。
30、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立案监督的问题 
现在执行中,立案监督程序和有关法律文书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因此,由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拟定严格执行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共同遵守。
31、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司法解释,按司法解释执行
最后,会议研究决定2001年重庆市公、检、法、司、安“五长”联稀会议由高级人民法院筹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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