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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还存在?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597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的提出: 

2004年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法院可能是发现了《侵权责任法》的以上疏漏,随即发布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但这个《通知》又出现了两处问题:1、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里的计入二字该如何理解?究竟还存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2、将以前一贯称谓的被扶养人,表述成被抚养人,是笔误还是二者有区别? 

我们的立法、司法解释工作竟如此马虎,实在让人汗颜。在此,本人根据多年以来的执业经验,作如下理解: 

1、《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立法的疏漏; 

2、《<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计入一词应理解为并列关系,即:现在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以前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计入,故在判决书的表述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吸收、取代。 

3、《<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表述的被抚养人一词,应属笔误,实际仍应为被扶养人 

4、《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2011年第5期第110页司法信箱栏目回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艾洪仁同志时作出答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仍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赔偿金。 


附:《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司法信箱栏目回复内容: 


问: 

受害人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已经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条规定被扶养人可以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我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被故意伤害致残,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物质损失。我们对应否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受害人有权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权利,无需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否则不能判决被告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请问上述哪种意见正确?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艾洪仁 


回复: 

艾洪仁同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中。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新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20106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致人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仍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时,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对于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当然的赔偿请求权。但如果受害人有法定被扶养人,此法定被扶养人是否具有独立赔偿请求权?这也是来信提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因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们如果加害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加害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其有权诉请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已经主张了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如果受害人怠于主张,则被扶养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加害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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