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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4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为施工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施工阶段 

律师应提示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检测、修复、变更、重作等解决方案,但任何方案需及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竣工验收阶段 

律师应提醒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返工、返修至合格标准,如质量不合格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主张工程结算价款。 

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如施工单位向律师咨询关于质量争议的,则律师应提示施工单位尽快要求或协助委托鉴定,并告知如鉴定不合格,则鉴定期限一般不能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3、保修责任 

当保修人向律师咨询保修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之后果时,律师应告知保修人,如因此导致建筑物毁损或由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为监理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律师应注意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施工阶段 

律师应提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竣工验收阶段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六、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的工程质量法律服务 

1、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律师应提醒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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