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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1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1)施工范围与预算的一致性,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子目有无疏漏;(2)合同价款组成方式即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应约定造价调整方式和条件,成本价加酬金合同中所涉及的“成本”的含义或标准;(3)涉及增加工程造价或核减工程造价的变更签证的程序、权限、时效;(4)工程造价竣工结算的程序、方法、依据、时效;(5)涉及节约工程造价的施工方法的优化及合理化建议的审核、认定程序、奖励方法;(6)质量奖标准,计算方法,确认的程序。
3、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审查 
1)涉及工程造价的施工技术措施方案;(2)技术规范标准;(3)节省造价的施工方法的依据;(4)材料、设备、设施选用标准的依据。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依据;(2)劳动力进场、各工种配制的原则、比率及依据;(3)机械设备配制的合理性依据;(4)施工现场布置的合理性。
五、建筑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法律事务 
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各环节各工序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造价的变化,即施工图的变更会导致造价的增加或减少;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的变化或市场行情的涨、跌引发工程造价的变化;施工质量、工期也会引起造价的变化。律师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依法为当事人适时提供提示审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图会审 
施工图纸是明确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法,明确所使用的建材、设备的品牌、规格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1)会审时间及组织参与会审的主体:开工前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召集主持,由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2)施工图会审的内容:发现施工图纸有错误的经设计院核实予以纠正;图纸有不妥或遗漏的予以修改完善;对施工方法使用新材料或替代材料节约造价有合理化建议的,予以论证确认;对图纸、施工方法有不明确的予以澄清;需增加或减少子目的予以调整;前述种种均涉及工程造价。为此,相关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变化情况,提出必要的造价增减报告,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或方案予以调整。
2、开工条件审查 
建设工程开工前有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建设单位经办理法定的报建、从业许可等手续、技术、施工场地等条件的具备,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审查或签发开工报告,是否符合开工条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开工的法定手续的完备及约定条件的成就,即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取得;(2)施工技术条件的齐备,即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的齐备;(3)施工场地、用水、用电等符合 “三通一平”的条件。
3、施工过程中履行合同审查 
建筑施工过程的特点是时间长、变化多、涉及面广,据此,在施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书面变更资料,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结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1)对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的审查
①施工内容变更的事实认定;②工程量及工期、质量、设计变更等内容的签证主体、程序、权限等的审查;③工程量增减变化的量化标准及计算方式的审查。
2)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及完成工程量的审查
①形象进度节点与支付进度款的标准;②已完工的工程量核对;③已完工的工程质量核检。
3)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及其资料审查
①组织参加验收的主体及其职责;②验收的程序规范及标准;③工程资料的齐全标准(包括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测试凭证、混凝土强度、配合比等资料)。
4、影响工期延长原因的审查 
1)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2)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量增加;(3)因管理不善施工前后工序脱节相互影响;(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5、不可抗力事件的审查 
1)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2)阻止或预防不扩大损失措施的采取;(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报告程序及时效。
6、工程竣工验收审查 
施工单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即工程竣工,应向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律师帮助审查以下事项:
1)组织、参加验收主体的不同职责;(2)验收的程序、时效,不及时验收或不验收的后果;(3)验收规范及标准(国标、企标、合同约定标准);(4)质量缺陷责任的认定及返修费用的承担;(5)工程资料的汇总、整理,并按有关部门要求装订成册。(6)向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竣工结(决)算阶段的法律事务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总造价要进行结算,以确定最终造价及工程尾款金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均须对工程造价进行财务决算,以检查项目的效益。律师应提示或协助当事人着重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查或者对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审核。
1、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1)竣工结算时效,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建设部(2001)107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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