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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8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范围及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等。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法院给福建高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但是,由于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因此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 

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是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为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款;应当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为承包工程进行施工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1、直接成本(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构使用费。 

2、间接成本(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3、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4、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 

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系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规定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1、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2、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 

在施工中,承包人所垫付的资金已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价值中,为承包人的实际支出,如垫资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不公平。但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违约金因不属于承包人的实际支出,不能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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