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案例列表
更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8013 次浏览 | 分享到: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