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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3)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12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风险 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市场上的可流动性(一般在资金投入后都会规定一个最低的 资金滞留期,往往都约定三年内风险投资人股权不得转让)。 

基本应对策略:资金在企业里相当时期的滞留,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特征。但在未来的发展时期,我们可以借鉴像美国那样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在内的多种资产证券化选择。 

37.风险投资中IPO不能的法律风险 

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风险资本家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商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票或者 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理论上说,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选择进军我国的主板。但目前而言,风险企业IPO尚存在 相当的难度,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加大中国风险投资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香港创业板等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其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创业板市场。 

38.风险投资中股权转让不能(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能)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或管理层回购。风险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方的股权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 让方是风险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由风险企业管理层来受让风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风险企业家回购”或“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的方 式退出,对风险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风险投资方投资后对风险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企业 原股东或管理层方面获得实现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风险。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原股东回购在操作程序与股权转让基本相同,通常依赖于风险资本投入时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有关回购的条款;其二,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可错误地表述为“企业回购”,要防止企业为回购主体引发的违反公司法要求的法律风险。 

39.风险投资中清算不能的法律风险 

对于失败的风险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风险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资本金。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包 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类。非破产清算是指因企业营业期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企业违法被责令关闭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因资不抵 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在于,由于企业已资不抵债,风险投资方作为股东投入的风险资本也就血本无归;非破 产清算的难点在于形成公司僵局后的顺利解决,虽然新的《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的具体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 司法实践中还很难得以实施。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在双方投资协议中约定可供操作的具体清算条款;其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和经济解决模式。 

40.私募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私募基金的运作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我国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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