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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3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伤事故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一、及时就医,并催促用人单位及时缴付医疗费用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应将伤者及时送医,救治伤者。 

伤者住院过程中,伤者及家属可要求由用人单位缴纳所需医疗费用。一般来讲,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因为事后单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所以单位一般会及时交纳医疗费;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起初为了救人,缴费还相对比较及时,但越到后面,就越来越拖拖拉拉,甚至停止缴付医疗费、催促伤者出院。发生这种情况时,伤者及家属应积极催促单位缴费,必要时也可求助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进行协调(没有强制权)。当然,如单位实在不缴,伤者方也可自行垫付医疗费,并保留好医疗费票据,待之后再找单位算总账。 

二、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事故后,伤者方可要求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比如医疗费等),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法律作此规定,目的是让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能更积极一些,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如未申报工伤,伤者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从利于证据收集、利于即使处理问题的角度着想,单位如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伤者方就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代理申请,以免某些证据流失和矛盾深化不利于问题处理。 

如果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伤事实,向单位主张按工伤待遇进行工伤赔付。单位认可工伤性质的,可以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设立中企业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伤残被确认为工伤的,可以由设立中企业的投资人、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后企业已经设立,企业愿意赔偿的,可以由已设立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矽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被诊断患有矽肺病,经鉴定劳动者“接尘年限”长于劳动者在最后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追加在先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根据造成矽肺病的原因力确定赔付责任。 

已退休享受老保险待遇,因矽肺等原因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以鉴定结论向原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待遇的,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伤残等级已确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工伤赔偿,单位在诉讼中以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不予支持。 

伤残等级确定后,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劳动者或者单位在诉讼中以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劳动者或者单位可以直接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复查鉴定。劳动者或者单位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复查鉴定的,案件中止审理。 

关于非法用工致劳动者伤残:劳动者提起赔付之诉的,应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伤亡方可以请求予以补足。 

伤者方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部门备有此表,去领取填写即可。此表需单位在表页上盖章确认。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牌、上岗牌、出入证、工资表、两名同事工友的证人证言,等。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予以认定。工作证、工资表、出入证等,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外在显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等,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 

劳动部门对受伤性质作出工伤认定已经生效,或者已经司法确认的,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得不到支持。 

3、医疗诊断证明; 

4、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实中,有些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也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虽签过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手里不持有该合同,且事故发生后单位不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也不同意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因此,伤者方申请工伤认定就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这种情况下,伤者方最好及时聘请律师介入,通过律师调查取证、与劳动部门衔接等,及时处理好伤者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事宜。 

三、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视同工伤(本不属工伤,但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上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 

1、经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后,且伤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伤者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伤者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或确认项目有:(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6)工伤康复的确认;(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鉴定方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还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协商达成《工伤赔付协议》: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付协议,用人单位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赔付义务。劳动者以在签订协议时不知道伤残等级或者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赔偿标准为由请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的,经审理查明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申请仲裁:鉴定结论确定后,伤者方就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仲裁委会象法院一样,组织伤者方和单位方开庭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裁决书生效后一方若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关于工资的认定: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依次根据以下证据或数据予以认定: 

1、双方明确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的工资标准; 

2、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参照统筹地区相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 

4、参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标标准。 

六、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除了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外,还有各省、市制定的很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各省市的具体待遇标准不尽相同。笔者归纳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一些标准,一览表如下(部分标准仅适用于重庆市):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渝劳社办发〔2004〕209号/211号、渝府发〔2012〕22号文件 

制表人: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金主任·联系电话:13983950918、023-63608198 

项    目 

待    遇 

备    注 

计 算 基 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一般不超12个月 

 

 

定残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鉴定期间(含再次鉴定)留薪期满的停发留薪期待遇,未上班的支付生活津贴(按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工伤医疗期超过停工留薪期的,应由参保地劳鉴委确认,未经确认延长的,超过的医疗期间可按病假工资标准享受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符合规定标准的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 

 

 

基金 

 

转院的交通食宿费 

 

 

基金 

经医院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 

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单位 

停工留薪期满或终止;未上班的;从申请之日起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含初次、再次鉴定。 

辅助器具配置费 

按规定标准(经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 

未参保(或跨省农民工)、1-4级的可按限额和使用年限一次性计发20年(扣除已配年限),50周岁以上的每增1周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生 活 

护理费 

完全护理 

本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按月支付;未参保(或跨省农民工)、1-4级的可一次性计发: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的每增1周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大部分护理 

40﹪ 

部分护理 

30﹪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以下待遇: 

一 次 性 

伤残补助金 

1 

本 人 工 资 

27个月 

 

 

本人工资: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 

2 

25个月 

3 

23个月 

4 

21个月 

每  月 

伤残津贴 

1 

本 人 工 资 

90﹪ 

 

 

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次,低于的由基金补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差)。未参保(或跨省农民工)的可一次性计发20年(扣除已领月份),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2 

85﹪ 

3 

80﹪ 

4 

7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或跨省农民工 

1 

本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未参保(或跨省农民工)1-4级的:可一次性支付,需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209号/211号)。已参保1-4级的:一次性工伤待遇需用人单位同意。 

2 

18个月 

3 

16个月 

4 

14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 助 金 

5 

本 人 工 资 

18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6 

16个月 

每  月 

伤残津贴 

5 

本 人 工 资 

70﹪ 

 

 

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 

6 

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 

12个月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申请或诉状的送达)起,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 

60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的,全额支付;距9年以上(含)不足10年的,支付90%;每减少1年递减10%。距不足1年的,支付10%;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农民合同工请求单位工伤赔偿,可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计算两金。 

6 

48个月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7 

本 人 工 资 

13个月 

 

 

本人工资: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 

8 

11个月 

9 

9个月 

10 

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 

8个月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6个月 

9 

4个月 

10 

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 

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的,全额支付;距9年以上(含)不足10年的,支付90%;每减少1年递减10%。距不足1年的,支付10%;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8 

12个月 

9 

9个月 

10 

6个月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度为21810元) 

20倍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的,其近亲属享受。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 

供养亲属 

抚 恤 金 

配偶 

本 人 工 资 

每月40﹪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1-4级在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每月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按月支付。未参保(或跨省农民工)的可一次性支付,需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计20年(扣除已领月份) 或至18周岁,50周岁以上的每增1周岁减1年,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计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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