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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当选为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第五届理......
2020-08-13
5-10级工伤残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5项的规定为由,或者以工伤事实为由,符合该条第6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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