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文章列表
更多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0)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5735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0) 

渝检(2000)7号 

2000年5月15日——16日,重庆直辖市成立以来首次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在永川市渝西检察官培训中心召开。这次会议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廉主持。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光华、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马小川“五家”有关处(室)、队、庭及市检察院各分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市政法委副书记陈永翔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精神,经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协商,就以下问题取得了一致共识。
1、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货币总面值在2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总棉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以假币总面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1万元或者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5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面值1万元或币量10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假币总面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3)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总面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 “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总面值10000元或币量1000张。
“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总面值10万元或币量1万张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4)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变造的总面值500元或币量50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变造的总面值3000元或币量300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5万元、20万元作为个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分别以20万元、80万元作为单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4、关于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1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多次抢劫的,累计计算。
5、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500元、5000元、3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关于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1万元、1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
7、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2千元、3万元、20万元作为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8、关于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 
分别以2万元、3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
9、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1.5千元、1.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以杀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手段相威胁进行敲诈勒梭的,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处罚。
10、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 
分别以2千元、2万元作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起点。
11、如何理解“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问题 
所谓“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一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管制物品的行为,携带此类物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此类凶器即使未显露出来,也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携带上述管制物品以外的其他可以作为凶器的物品(如非管制刀具、铁管、木棒、砖头等)进行抢夺的行为,如果是为了抢夺而携带上述凶器,或者借助凶器使被抢劫者受到精神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12、关于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问题 
行为人应吸毒人员的要求为其购买毒品用以吸食,且未从中加价倒卖的,行为人不以贩毒共犯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13、关于严格执行《行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收集证据的问题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够细致,对程序法重视不够,如在尸体检验鉴定中不做实体解剖或不提取检材做效果分析,导致死因不确切。有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有的在搜查是没有见证人,有的没有现场勘察情况的记载等,造成有的案件难以处理。为严格执法,因此特别强调,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免费法律咨询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