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5、被告人行为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6、被告人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二、对于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三、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辩护律师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
四、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五、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
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
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
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六、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七、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
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八、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九、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