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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人赔案件会议纪要2007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38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会议认为,因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以医疗行为有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被告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或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渝高法(2004)46号《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首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查明医疗行为的性质。同时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并纳入委托鉴定的内容。 

五、共同侵权 

17、共同侵权行为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担责任。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判中,应注意区分“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直接结合——一般是指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也就是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中,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一部分。 

间接结合——一般是指数人的行为幷没有结合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各个行为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使得损害发生。在多个现象的侵权行为中,多个加害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六、过失相抵 

1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压、高空、高速等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的案件,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仍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互诠释来看,无过错责任不等于全部责任。高压、高空、高速等危险作业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免责事由,那么高度危险作业人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对于受害人而言,如果其自身有重大过错,或者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那么他就不能主张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应允许过失相抵制度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运用。对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表述。因而在处理高度危险作业案件时,明确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等于让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存在受害人过失或第三人过错时,应由过失方按照自身过错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原则。高度危险作业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受害人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能判决过失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高度危险作业人的损失。 

19、在雇主责任中,雇员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受伤,应当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解释》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也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任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七、残疾用具费 

20、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原则上比照《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赔偿期限。 

1)《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判实践中配制机构往往只对更换周期提出意见,而赔偿期限需要法院作出裁量。会议认为,《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二十年计算。因此,在配制机构没有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提出意见时,可以比照《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赔偿期限,但应当结合案情考虑赔偿权利人的年龄。 

八、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31、在适用《解释》第十二条时,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第三人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起诉工伤赔偿。但侵权行为人是终局赔偿责任人,用工单位在侵权行为人不能完全赔偿时,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赔偿标准范围内补足。 

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重庆市高级法院2005年12月渝高法发(2005)16号《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确立了工伤损害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竟合时,采取补充求偿的方式,审判实践中应当参照该规定的精神指导办理类似案件。 

九、其他问题 

2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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