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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0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 
1、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 
律师可以提醒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律师应该提醒发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应对其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由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担保与保险 
1、承包人履约保函 
律师可以提醒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母公司保证或银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证金。律师可以提醒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前拒付工程款。
2、工程保险 
律师可建议发包人自行投保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发包人也可通过招标或谈判统一指定保险人以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律师可以提醒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按照上海市的规定购买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九、工程质量与验收 
1、隐蔽工程验收 
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在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不仅可以顺延工期,而且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工程竣工验收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组织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 
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和由此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要求承包人赔偿。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并承担民事责任。
4、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当双方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以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5、竣工验收备案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发包人报送的,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十、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变更 
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在发现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减工作量的图纸或变更技术要求等时,应当及时书面要求发包人书面确认该变更,并按照约定程序提交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报告报发包人。
2、工程索赔 
2.1 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索赔的法律特征有: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2.2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约定,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2.3 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资料管理,并在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
3、工程签证 
3.1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签证的法律特征有: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3.2 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拖延的、工程变更、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违约等原因所导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尽量要求发包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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