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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0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7.2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
1)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2)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3)分包工程发包人是否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8、违法分包的情形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施工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五、工期延误 
1、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 
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8)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3、工程顺延的催告义务 
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4、停工期间的确定 
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六、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律师可依约合理提示承包人应得到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对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开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作量的报告,并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确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以及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3、竣工结算的确认与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以及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4、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利息从约定付款日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难以确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5、“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的确认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6、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7、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8、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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