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家私募股权基金是由一家大企业发起成立的,它的投资通常与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有其独特的战略目的,这一基金的投资通常叫战略投资。这些战略投资基金与作为资产管理品种的私募股权基金有所不同,许多跨国公司有战略投资基金,但同时也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下面的私募股权基金,因为这些跨国公司的雇员数目很大,本身的养老基金就有很多,需要做专业的资产管理,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做直接投资,也可以投资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的基金,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开始尝试基金的基金来投资到更多的基金和更多的企业,为他们收购中小企业在准备更多的目标。
21、什么是基金投资过程中的承诺和缴纳?为什么承诺的资金不是一次到位?
基金募集和基金投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他们必须不断募集新的一轮又一轮的基金,原有的封闭期为7—10年的基金必须在到期后退回给原来的机构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而机构投资者也必须不断寻找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把资金投资到这些管理公司所募集的新的基金。
机构投资者通常先承诺给基金管理公司某一个数目的资金,但不是一次性交给基金管理公司,而是分几次给。而基金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取用(缴纳,兑现)所有已经承诺的资金,通常是要的多,拿的少,拿得太多也有投资压力的问题,如果没有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最后的投资回报率就被稀释而降低了。因为相当一部分资金是没有投资回报的,最多放在银行拿一个利息,这是基金管理公司所不愿意看到的,被稀释而降低的回报率将严重影响他们下一次募集基金的成功与否。这种现象(没有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也是机构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希望每一份钱都有很好的回报率,他们也要向这些钱的最后所有者负责和交代,回报率是制约这一产业链上每一个机构或环节的关键。
22、什么是基金募集顾问?他们是如何收费的?
基金募集顾问是代表和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募集新的基金。基金募集顾问通常可以获得所募集基金额的1%一2%的佣金和其他费用,佣金的比例与所募集的基金额的大小有关,也与基金募集顾问为基金管理公司所争取到的基金管理费比例有关,如果基金管理费比例太低(通常是基金额的2. 5%),基金募集顾问所得到的佣金比例也会降低。通常佣金比例是基金管理费比例的一半左右,但基金规模比较大的话,佣金比例会低一些。
23、《公司法》对“募集方式”的规定有什么局限?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一般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
因为,一般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较难形成规模,所以,还需要有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力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
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原因就是因为《公司法》的局限性。
24、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二是投资者不能超过一定人数(比如100人)。
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以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元)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