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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融资租赁中作为出租方的公司的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中作为出租方的公司,其主要关注的是承租方的信用风险。公司一方面要根据承租方治理结构、管理能力、营销策略、、营销渠道等准确把握承租方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客观分析风险存在的大小另一方面,需要从法律上对该风险进行妥善的维护和保管,应承担灭失的赔偿责任,应提供必要的担保,并对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30.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瑕疵的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的风险,这在我国《合同法》、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判例中均得到了确认。如我国《合同法》第244条规 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应对 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德国也以判例的形式确定出租人不 应承担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责任。
但融资租赁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仍要对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负责。所谓例外情况是指租赁物的选择和确定是由出租人作出的,或受到出租人影响而作出的。我国《合同法》第244条的后半句规定,如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了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国 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也就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的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而作出的。由于出租人在租 赁物的选择中行使了确定的权利,其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尽管瑕疵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可能是供货商,但为了避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风险,出租人应当避免为承租人作出选择或影响承租人作出选择。
法律尽调清单(2)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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