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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大师-债务大追讨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9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追债大师-债务大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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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追  债  说  明

1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有权催讨。在催讨这类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其所得利益,不能超越这一限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不当得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执意不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3.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2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人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应注意: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A.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B.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C.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3

时效届满的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存在,但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提出反悔。

4

抵押之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催讨不成时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进行催讨,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

5

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6

债务人死后遗留债务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7

向监护人追债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他们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又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

对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无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其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可请求由其父母代偿。

8

失踪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法院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9

对犯罪财产被没收的债务

债务人由于犯罪而被没收财产时,为不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如没收的财产是赃款、赃物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10

法人变更后的债务

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主要指合并和分立。

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和财产的变更。

3.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变更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并担负清理的责任,债权人应将变更后的法人作为催款清欠对象。

11

财产被第三者占有

所有人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

A.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B.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

C.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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